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田源、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457号
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002W,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健康路底。
法定代表人:诸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田源,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田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田源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