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1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002W,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健康路底。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281民初1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支付月城建筑公司欠款3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月城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2月1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月城建筑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向江阴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名下有车辆信息。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4、本院委托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查询**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月城建筑公司(向月城建筑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月城建筑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月城建筑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564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月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10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戈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威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