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鸿励(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财保230号
申请人:鸿励(厦门)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A裙楼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4LJE03。
法定代表人:江赐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遂林村用代码913508817821541850。
法定代表人:郭其正。
申请人鸿励(厦门)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万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励(厦门)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鸿励(厦门)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基周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烨
书记员郑璐雯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