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与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9民初1066号之二
原告: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九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2YM32J88。
法定代表人:江赐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学习律师。
被告: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遂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21541850。
法定代表人:郭其正,董事长。
原告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5元,减半收取计5523元,由鸿励(福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城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