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

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03民初4372号
原告: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下泽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68349181J。
法定代表人:汤呈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3003706623W。
主要负责人:姚玉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涵江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呈全、涵江民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涵江民政局退还合同履约金30万元。事实和理由:涵江民政局由于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招标,凯瑞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通过投标中标,并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凯瑞公司发现诸多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涵江民政局在合同中约定又要交保证金且又要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双重保证,而且履约金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10%标准,质保要求涵江民政局分12年退还,显然存在霸王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涵江民政局存在拖延时间的违约行为,原来约定2017年完成货物交接,涵江民政局迟迟未下单,到2018年才交接完,导致凯瑞公司诸多工人闲置造成损失,也明显存在违约。综上所述,涵江民政局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在签订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况下,又重新招标,以同一品种进行招标,故凯瑞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涵江民政局辩称,1.答辩人确系于2107年3月份委托莆田市中实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二维码小门牌、中门牌、大门牌、室牌、梯位牌分别为18500块、500块、2千块、4万块和2千块,总价值为2857100元;2.2017年4月29日凯瑞公司依法中标,在中标通知书中特别约定凯瑞公司售后服务承诺十二年保质期的事实;3.2017年7月24日双方正式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履约合同保证金金额为30万元,以及履约保证返还的方式以质保期平均依次每年返还,也就是说涵江民政局的履约保证金是保证质量的时间为十二年,自2017年10月26日开始按十二年计算,每年返还25000元,可是凯瑞公司不仅没有按约履行,而且提前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显然是于法相悖,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凯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如下:公开招标文件复印件一份、《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验收报告单一份,涵江民政局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予以认定;《关于退货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和支付货款的请求》一份,该证据系凯瑞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涵江民政局就二维码门牌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莆田中实招标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莆田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为此制作招标文件(招标编号:PZSG1703139号)。招标文件记载招标货物为大门牌、中门牌、小门牌、室牌及梯位牌等,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并载明招标资格标准、投标有限期、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保证金缴纳、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并在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约定:本次采购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整,合同签订当日按招标人指定账号缴纳,履约保证返还质保期平均依此每年返还。2017年4月29日,莆田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编号为:PZSG1703139-1号中标通知书,确认凯瑞公司为中标人,确认商品名称、数量、投标金额及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内容,并载明售后服务期限为12年。2017年7月24日,涵江民政局与凯瑞公司签订《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二维码门牌的名称、品牌型号及配置和技术参数,大约数量、单价等内容,合同总价为2857100元;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按涵江民政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返还质保期平均依此每年返还;所有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2年。合同签订后,凯瑞公司依约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7年10月26日,涵江民政局出具《涵江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一份,确认凯瑞公司验收合格的货物总价为1989054元。2018年10月25日,凯瑞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涵江民政局退还30万元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017年7月24日,涵江民政局与凯瑞公司签订《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合同总价为28571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857100元的10%,即为285710元,故涵江民政局收取凯瑞公司30万元履约保证金超过上述规定,超过部分(即14290元)应予退还。根据上述《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保证返还质保期平均依此每年返还;所有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2年。”故本案剩余的履约保证金285710元应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2017年10月26日)起分12年内平均依次返还,即每年返还285710÷12=23809.16元。故凯瑞公司要求一次性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凯瑞公司主张涵江民政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拖延时间等违约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290元;
二、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应自2017年10月26起12年内,于每年10月26日前退还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3809.16元,直至285710元履约保证金还清为止;
三、驳回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永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