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980号
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138135X。
法定代表人:许沂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建、刘微微,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25527R。
法定代表人:张有飞,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