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5号之三
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138135X。
法定代表人:许沂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明,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微,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7461F。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和解,相关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煌忠
审判员 范文祥
审判员 陈水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凤兰
书记员邱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