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3115号
原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S102省道26公里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807853572。
法定代表人:佟立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138135X。
法定代表人:许沂炎,董事长。
原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已于诉讼中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原告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