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丰执行字第573-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蔡铭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东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颖,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少颖,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王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向指定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少颖等人址在武夷花园明辉阁4A、4C房产、址在丰迎公寓3-703房产、址在中远名城3-203房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丰泽支行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四套房产成交款327.3635万元尚不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丰泽支行的借款本息359.9637万元。另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王少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强制执行未能有效执行到款,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发出责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提供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王少颖可供执行的线索进行举证,但至今申请执行未能进一步提供。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王少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果。故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5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斌
执行员 蔡海榕
执行员 王东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