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丰执行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吴荣华,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杜耀龙、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等人址在武夷花园明辉阁4A、4C房产、址在丰迎公寓3-703房产、址在中远名城3-203房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丰泽支行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四套成交款327.3635万元尚不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丰泽支行的借款本息359.9637万元。另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强制执行未能有效执行到款,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吴荣华发出责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吴荣华提供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线索进行举证,但至今申请执行未能进一步提供。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荣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果。故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5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斌
执行员 蔡海榕
执行员 王东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