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丰执行字第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半月湾渡假村一期矛伊组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7474651-4。
法定代表人:杜泽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函大道安置区A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6640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杨育红,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王少雄,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
第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镇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1262-8。
负责人郭孙涵,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41号判决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育红、王少雄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根据涵江区委涵委(2010)59号文件及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江政(2014)168号的报告,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处有转运垃圾至秀屿东庄垃圾发电厂的里程补贴款人民币666829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第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7月8日送达签收,但第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666829元扣划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第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6682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斌
执行员 蔡海榕
执行员 王东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