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平安银行与某某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泉执行字第302-1号
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指定执行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蔡铭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东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02197801055838,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已在另案查封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戴梅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