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闽民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璧,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负责人蔡铭彦,行长。
原审被告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颖,董事长。
原审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颖,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少颖,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精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泉州市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城保洁工程有限公司、王少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按照上诉人精益公司在上诉状载明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邮局退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莲玉
代理审判员 张文旺
代理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