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3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镇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30037126287。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安置区A幢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406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与莆田市涵江区地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不当得利款578129.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