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121号
原告: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姬瑞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嘉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了检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