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376号
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太原市瑞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754055614Y。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枝,女,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变更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72797。
法定代表人:周炎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校,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劳务费799700.64元及退还2016年12月5日上交的劳务费66000元,合计865700.64元;2、被告偿还欠付利息143946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裁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原系被告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的下属部门。2004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在山西、河北开展被告资质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工程等项工作,原、被告在山西合作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山西分所”,被告向原告提供“山西分所”开展工作的授权书、证明文件等,由原告开展具体工作,被告负责审核、汇报。双方约定:环评总费用的24%为被告管理费,76%为原告工作费、协调费、报告编制费、劳务费等。2016年被告与原告停止合作,但有八笔欠款一直拖欠至今。据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八笔欠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在2009年5月7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在2011年1月20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资格。被告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等资质证书。原告为经营需要而使用被告的环评资质,以被告名义与他人签订环评服务合同。现原、被告就资金分配及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本案属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因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属于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故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瑾
书 记 员 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