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异101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红波,山西军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昌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昌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迎泽西大街OEPC国际能源中心的7套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异议人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异议人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焦林平
审判员 贾春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