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小民初字第04770号
原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C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负责人任小莉,总经理。
被告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府西街246号怡丰大厦11层11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牛志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被告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8日,原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已将房租款78987元及诉讼费1317元支付给原告,此案就此结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31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