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997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洁、王明亮,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1216983U,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绿城庭园1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傅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7344150963,住所地**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发展大道1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传亮,泗阳县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义海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严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心洁
书 记 员 方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