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7344150963,住所地**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应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7604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泗阳县××镇××室,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至泗阳县××镇××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2020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0元,剩余76043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审判员  杨如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