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342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生,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任巷居委会蔡刘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平、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应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传亮,泗阳县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国成
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