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4885**和与南通利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4885号
原告:**和,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利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
法定代表人:冯玲芳。
原告**和与被告南通利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和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友好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利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利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