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9179号
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由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法官 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朱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