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
法定代表人:罗道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81799.48元,扣除已支付的430000元,还应再赔偿1451799.48元。案件受理费27774元,由***负担14561元、由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13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51799.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13元;应交执行费16918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4819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身患二级伤残,无收入来源,无积蓄,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其所在社区及合作社已出具困难证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救助80561.20元后了结此案。本院经审查,建议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5000元。经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救助申请执行人***80561.2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将司法救助金80561.20元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0402执恢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曹 华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