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7311号
申请执行人: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晋民,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罗道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与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货款1119582元及违约金(以1119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5.21%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0元,由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因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11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9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无网络资金账户;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43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渝B7××××,车辆识别代码:0XXXX2,注册日期:2011年8月12日),有福克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渝B8××××,车辆识别代码:8XXXX4,注册日期:2012年2月21日),有雪佛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渝AF××××,车辆识别代码:2XXXX6,注册日期:2012年2月10日),有哈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渝B8××××,车辆识别代码:0XXXX0,注册日期:2015年2月7日),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且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年限较久,价值不大,且未实际扣押,故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为:自然人股东罗杨,持股比例为93.2%,认缴出资466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道贵,持股比例6.8%,认缴出资340万元。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工商等级信息为:负责人张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51933667F,经营状态:存续。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未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亦未要求对被执行人提起审计。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书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3218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113218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甸义诚商砼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金红
书 记 员 牟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