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7866C。
法人代表人:罗道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清,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70725676W。
法定代表人:陈贵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46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本金7700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利息5722905.33元(以7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75%从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所欠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利息为7924583.33元,加倍支付上述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止为10645250元,两项总计18569833.33元。并扣除以物抵债的12846918元和现金100000元);
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5236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施工的都匀丽景天城二期工程1#、2#楼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权;
四、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0元、执行费150523元。
五、如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育义
审 判 员 梁作永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邹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