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1执异89号
案外人:邱敏,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笔山路 100 号(金州世家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301666987948H。
法定代表人:胡柏树,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7866C。
法定代表人:罗道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邱敏对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义市××××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案外人邱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邱敏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斌
审 判 员 田 斌
审 判 员 何明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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