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 5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4203707866C。
法定代表人:罗道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法院已裁定受理对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21)渝05破收243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朱文安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
书 记 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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