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23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丰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民营商贸城利新街1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5682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杨广红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杨广镇食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6825569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丰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杨广红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423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丰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杨广红达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丰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云南杨广红达食品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网上银行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强制扣划了执行案款31671.27元,执行费1930元,剩余103328.73元执行款尚未履行。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协商并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杨广红达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且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23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