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三少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民初2207号
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47851006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想,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三少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安路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张克权,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9112P
法定代表人:周跃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三少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克权、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三少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克权、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三少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克权、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9元,保全费1566元,由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