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05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