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西县山南镇人民政府与合肥市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山南镇人民政府与合肥市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23民初3586号
原告:肥西县山南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组织机构代码00300864-9。
法定代表人:江浩,肥西县山南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南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星,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合肥市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肥西县山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4997141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9112P。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肥西县山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南政府)与被告合肥市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怀公司)、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北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10月20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怀公司、北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明怀公司、北张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280000元,被告明怀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18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了改善小城镇面貌,引进被告明怀公司在肥西县山南镇开发幸福家园住宅小区项目,由于幸福家园项目先期所需资金较大,被告的经济陷入困境,无钱及时支付各承建方所在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及配套设施资金,导致幸福家园项目推进不顺。为了帮助被告摆脱困境,实现原告预期目标,经原告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同意被告暂借请求。被告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0460000元。后期,由于被告开发的幸福家园项目出现问题,被告开发楼盘滞销,导致被告无钱偿还借款。为了防止国有资金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二被告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相关凭据及协议六组、承诺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编号为20110158860085XF的20120002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明怀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山南政府借款318万元。被告北张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2年7月、2012年8月、2012年12月分别向原告借款80万元、170万元、200万元、248万元、30万元,共计人民币728万元。2016年9月25日,被告明怀公司向原告山南镇人民政府书面承诺愿意以山南街道幸福家园的75套房屋(共计6697平米)偿还二被告的1046万元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政府与被告明怀公司、北张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被告应当积极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明怀公司偿还借款318万元、被告北张公司偿还借款7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明怀公司向原告山南政府出具书面承诺,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山南街道幸福家园小区内的房产偿还总共1046万元债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被告明怀公司拥有的位于山南街道幸福家园的房产价值要大于1046万元。但是原告山南政府并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北张公司的债务,因此被告明怀公司、北张公司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被告明怀公司应当对被告北张公司的72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肥西县山南镇人民政府借款人民币318万元;
二、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肥西县山南镇人民政府人民币728万元,被告合肥明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新春
代理审判员朱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方亚驰
附件1:本案证据目录:
原告所提供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2011年1月19日收款收据,金额800000元,交款单位山南镇财政所,收款单位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付讫。
3.2012年1月31日记账凭证、2012年1月19日中国农行巢湖路分理处交易回单、2012年1月17日借款协议,金额1700000元;债权人山南镇人民政府,债务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012年5月31日记账凭证、2012年5月24日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交易回单、2012年5月24日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交易回单、2012年5月23日借款凭单、2011年8月19日授权委托书委托山南镇人民政府将钱打入芜湖市凯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金额共计3180000元;债权人山南镇人民政府,债务人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2012年7月31日记账凭证、2012年7月19日中国农行巢湖路分理处交易回单、2012年7月12日借款凭单、2012年7月12日借款协议,金额2000000元;债权人山南镇人民政府,债务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012年8月31日记账凭证、2012年8月9日350000元交易回单、2012年8月8日1130000交易回单、2012年8月9日1000000元交易回单、2012年7月26日借款凭单、2012年7月26日借款协议2012年7月26日委托书,金额共2480000元;债权人山南镇人民政府,债务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2012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巢湖路分理处交易回单、借条一份,金额共300000元。借条由***签名,系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债权人山南镇人民政府,债务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2月31日的300000元借款,借条是***打的,借山南镇政府300000元供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农民工工资。
9.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借山南镇政府30万元是用于发放农民工和公司职工工资,实属公司借款。
10.关于保全、查封房屋还款的承诺,载明“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以地处山南街道的幸福家园75套房屋由山南镇人民政府申请法院保全、查封偿还1046万元款项。其中住宅72套,面积6264平方米;商铺3套,面积432.88平方米”,证明被告明怀公司单方承诺愿意偿还二被告共计1046万元的债务;
11、编号20110158860085XF2012000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幸福家园小区的市场房价。
附件2: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