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的妹与某某、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3民初2061号
原告:张的妹,女,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的妹与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的妹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的妹撤回对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林
代理审判员*军
人民陪审员任振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