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613号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勇
审判员周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