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800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183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83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