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合执字第005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中路,机构代码:149349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山南镇,机构代码:564997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也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由安徽省合肥西县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学飞
审判员吕爱来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