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721517-6。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织机构代码:66239557-4。
法定代表人卢丽军。
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73468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9747元,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4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纯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