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2721517-6。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机构代码:66239557-4。
法定代表人卢丽军。
本院在执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丽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买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因出现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纯海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