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元坤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昇,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元坤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57号-1。
法定代表人: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元坤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珺珉
审判员  陈礼苋
审判员  胡庆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邹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