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2546号
申请执行人***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04614-6,住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海玉,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MA1UY3J4-3,住江苏省泰兴市西城步行街5-5号。
***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115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1.被告**、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942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30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75元由被告**、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负担。被执行人**、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的财产进行查控,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来,申请执行人***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鑫瑞德系统集成工程服务部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9年7月21日前给付127万元,剩余未付款项以双方对账之后实际未付金额为准(该对账行为需要在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之间完成)。上述款项付清后,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等利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2.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3.本案执行费16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终结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和解终结本案,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从军
审判员 尹之荣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