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西翔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恢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23530-3,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如明。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西翔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02019-3,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夏宏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西翔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9民终2375号的法律文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室、*室房地产及车库、室内物品。2020年10月19日金建菊(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33355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室、*室房地产的所有查封。
二、被执行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室、*室房地产、车库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土地使用权以相关部门测绘为准)归买受人金建菊所有。
三、买受人金建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浩
审判员  蔡 锦
审判员  陈玉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