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060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东塘村三组(***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水岸名都***2幢501、502、503、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2959元,由原告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