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060号之二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东塘村三组(***瓦厂)(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水岸名都苑***2幢501、502、503、504、505室(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苏0903民初506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