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060号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东塘村三组(***瓦厂)(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水岸名都苑***2幢501、502、503、504、505室(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