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山西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02民初2546号
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东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崇翔,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孔陆军,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山西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次区康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东大街康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山西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榆次区康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海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