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5062号
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郝晓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汇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闫峻。
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山西厚德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原住所地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商铺××,于2020年8月24日变更住所地为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街××号晋商国际C座四单元13D,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8月7日由闫峻变更为石二东,故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中市鸿远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