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580-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商 水县城关乡大井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102100479。 被告: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00785。 法定代表人:***。 地址:商水县231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 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豫1623民初5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该案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万元的财产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