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580-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商
水县城关乡大井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102100479。
被告: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00785。
法定代表人:***。
地址:商水县231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
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豫1623民初5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该案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万元的财产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