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丰圭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7执2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广州丰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号2510房,组织机构代码:5721971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6栋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272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丰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丰圭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93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11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银行、房管、车辆、国土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显示,其对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四会制造厂有限公司有经法院确认的债权,并已经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执行,本院向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四会制造厂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调查,均未收到回复;后本院向四会市工商、房管、税务等机构调查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四会制造厂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明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四会制造厂有限公司除了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市××街道白沙头的房产(该房产已全部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并已被该院查封,本院向该院发函调查有关情况,未收到回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7执2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