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24-1号
申请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花。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期间,申请人向该委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8771.95元的财产,该仲裁委将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88771.4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丰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8771.4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