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被告:泰州市沁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1200685864118R,住所地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308号主楼50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沁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海涛